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十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情的公告》,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情进行了说明。《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情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初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法处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看、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信件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看到的海关缴款信件息与实质状况不同或未查看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信件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看、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信件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信件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看、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信件息。
3、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法处置: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是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第三进行稽核比对;不是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质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看、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信件息。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质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看、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信件息。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2017年7月1日及将来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软件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根据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6、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十月1日起实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情的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十月9日